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防洪法》和本办法,依照《防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