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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