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洪工程设施的设计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擅自施工或者不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影响防洪的,责令拆除;可以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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