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的,责令限期改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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