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条 受洪水威胁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建设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防洪规划,采取自办、联办等多种形式,建设、修建水利工程和营造护堤、护岸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