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依照《防洪法》和本办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