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