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具体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的征缴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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