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实施防洪规划和防洪年度计划所需资金。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财政预算和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支出:
(一)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维护和改造;
(二)水文测报、通信设施、生物措施等非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和修复;
(三)水毁工程修复;
(四)抗洪抢险经费;
(五)防汛工作经费;
(六)储备防汛物资。
防洪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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