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非工程防洪措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以信息采集、通讯、计算机网络和决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防汛指挥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