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条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房屋、人防工程和其他地下建筑物、市政设施防洪安全的检查,及时处理各种隐患,并制定防洪预案,督促产权单位或者责任人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度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