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