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 在汛期,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并按特种车辆对待。
防汛指挥和抢险救灾车辆标志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印制,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核发。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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