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七条 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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