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六条 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永定河防汛调度按照国家防汛指挥机构的命令执行;市管河道、水库以及跨区、县河道防汛调度命令由市防汛指挥机构下达;其他河道、水库防汛调度命令由所在地的区、县防汛指挥机构下达。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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