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四条 本市的防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15日。特殊情况下,市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当河道水情接近设计洪水位、历史最高洪水位,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市或者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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