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由区、县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区长、县长担任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设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汛期应当设立防汛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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