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和统一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