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三十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