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水库淹没区内以及山洪、泥石流易发区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外迁居民妥善安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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