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四章 防汛抗洪 第四十二条 在汛期,气象、水文、电信、运输、电力、物资、商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