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县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区、县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