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永定河的规划治导线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方案执行。
跨区、县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河道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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