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疏浚河流、湖泊,加固堤防,加强水库、闸坝等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维护,巩固和提高防洪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提高规划市区和其他城镇地区的排涝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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