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二条 铁路、公路干线、卫星城、经济开发区、科技园区、住宅区、小城镇、大型骨干企业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