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十一条 依法划定的防洪规划保留区,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公告,明确界限,并设立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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