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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