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和防汛与抗旱相结合的原则,兴利除害,确保首都安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