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应当加强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等主要排洪河道、大中型水库、泥石流易发区和规划市区等重点区域的防洪工作,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