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城镇房屋、人民防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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