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并有权劝阻和检举破坏防洪工程设施的行为。
在防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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