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八条 防洪规划应当规定防洪标准,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制定易涝地区除涝措施,完善排涝系统;对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地区以及其他山洪易发区,还应当划定重点防治区,制定防治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