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区进行治理,加强监管。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
禁止在上述地区进行除水土保持以外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