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未达到设计防洪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病险水库,应当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隐患或者重建。病险水库应当限制蓄水或者停止蓄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