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章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市应当加强城镇地区排水系统建设,保障排水畅通。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
实行河道、湖泊排水总量控制制度。新建小区和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滞洪、蓄洪措施,严格控制入河排水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