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