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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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防震减灾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规定。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根据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本市地震小区划图...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防震减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公民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六条 地震监测台网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
市和区县地震监测台网建设、运行和维护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七条 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并对监测设施建设给予技术指导。
新建、扩建、...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建立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机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九条 本市根据防震减灾规划和计划,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相关管理工作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建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的抗震...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权人应当委托相关单位进行抗震鉴定,相关行政主管...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报告,对不符合抗震设防标准且具有加固价值的房屋建筑采取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情...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经抗震鉴定、安全鉴定为危险房屋,需要停止使用的,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应当根据鉴定报...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引导农民建设抗震农民住宅,并逐步将农民住宅建设纳入规范化管理。
编制乡镇规划和...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引导农民进行住宅抗震加固。
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八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地震、应急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经市人...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地震风险评估。
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联...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志愿者组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承担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政府工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五条 防震减灾知识应当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学校应当开展专题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市建立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防震减灾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防震减灾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或者房屋建筑的所有权人,包括产权人和依法承担产权人责任的管理人。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