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地震应急决策、指挥、预警、处置、响应、善后等各项工作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