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周边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震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统一指挥,统筹应急资源,保障地震应急信息沟通,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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