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地震应急避险线路图和人员疏散应急方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