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市鼓励志愿者组织、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建立地震应急志愿者队伍,承担地震应急科普宣传、信息报告工作,接受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善后的知识培训和演练。市和区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志愿者队伍予以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