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本市鼓励、引导农民进行住宅抗震加固。
区、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本区县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并指导村民委员会引导农民进行住宅抗震加固。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村工作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民住宅抗震加固改造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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