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