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建设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