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16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