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八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林业、水务、气象、国土等部门建立地震宏观异常现象会商机制,对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共享、会商处理。
地震预报意见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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