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房屋建筑所有权人进行抗震加固。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抗震鉴定情况,编制抗震加固改造计划,并逐年推进。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地震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教育、卫生、文物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抗震加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妨碍抗震加固的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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