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关于游行示威的若干暂行规定》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即行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