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