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本办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12-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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