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被吊销许可证,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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