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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