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8-12-27 共 31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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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本市实... 第二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规定。 食品的网络经营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 小作坊,是指有... 第四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 第五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五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按照安全、有序、便民的原则,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将工作情... 第六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七条 鼓励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组建或者加入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协会商会为会员提供培训、咨询、评定、维权等服务,引导、规范会员依... 第八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许可或者备案载明的生... 第九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九条 本市对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施品种目录管理。食品品种目录及其相应生产加工要求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制定。 开办小... 第十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条 开办小餐饮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许可,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场所卫生环境保持整洁,通风良好,并... 第十一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 (二)经营场... 第十二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明确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 第十三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有下列生产经营行为: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制作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 第十四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五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保存记载有货... 第十六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 第十七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小作坊从事生产加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应当具有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 第十八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小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于加工制作的工具、设备、容器,应当定位存放,并贴有区分标识或者... 第十九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 第二十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时间、...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至第十一项,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九条第五项,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项至第十六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八...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七项、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责... 第三十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店被吊销许可证,其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