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 市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规定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实施监督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对食品摊贩实施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将监督执法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加强宣传教育和指导,督促从业者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规定;及时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
市和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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