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八条 本市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实行许可制度,对小食杂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制度。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许可或者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小作坊、小餐饮店和小食杂店的许可备案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食品摊贩备案具体办法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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